今天在某平台上刷到这样一个话题“人去世了,贷款用不用还”?想想现在生活中贷款买房、买车的人越来越多,要是借款人在还款的期间,因为疾病去世或者意外去世了,剩下没有还完的贷款还需要偿还吗?如果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需要偿还剩下的贷款吗?
借款人死亡后剩下的贷款还需要偿还吗?
1、自然人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
2、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如果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当然,如果是失踪人员家属代为还款的话,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进而保住房屋。
3、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既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银行也办法,通常会做坏账进行处理。
借款人死亡后并有遗产的情况下
借款人在死亡后如果有遗产,继承人如果要继承遗产的话,就需要偿还死亡者生前欠下的债务,但继承人只需要承担继承遗产的价值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借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清偿的顺序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债务的清偿顺序,按照我国民法理论,债务人死亡案件债权清偿顺序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质权等情形的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债务人死亡的任何影响而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仍可以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应包括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
债务人遗产扣除优先债权后,不够清偿法院已确定的普通债权,多个债权人对遗产的请求份额标准怎样确定,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我们应按照民法理论的公平原则确定份额标准,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确定清偿数额。
贷就还由继承人或受赠人继续偿还下去;选择不继承房贷债务即可终止,但房子也随着失去。贷款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