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1月,张某作为借款人,向任某借款6笔,共计借款1.2亿,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届满,张某累计还款1亿元,其余款项未付。
2014年6月,任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本还息。
法院查明,任某通过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合同,故案涉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予以返还。
故借款人张某应当向出借人任某发还借款本金。②本案最核心的争议问题: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借款人是否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支付,按照何种标准计算利息金额。
在司法中,这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①出借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国家市场和金融秩序,故借款人只需返还本金,不应支持支付利息。
②债务人应当根据无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约定利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以尊重。如果支持债务人不支付利息,也会使得债务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上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理。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实践中,不同法院支持的观点可能也不同。具体采用那种观点,可能需要法官结合借贷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关于无效借贷合同中,利息计算你支持那种观点呢?不妨留下你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