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到三年有期徒刑,处50万到20万不等的罚金。
S机共154台,以虚拟交易的方式,进行信用卡刷卡,赚取持卡人0.9%到1.3的手续费。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索晓江:“被告人邹湘、郭凯、郭柳、李艳、李波、鲁丹、樊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的方式,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4月到去年8月,华明公司共为840人办理信用卡刷卡,虚拟交易额不低于1.56亿元。法庭认为,被告人邹某、郭某、郭某柳等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刷卡业务,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索晓江:“被告人邹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郭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郭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另外,华明公司雇员李某,鲁某等人以非法经营罪,获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涉案的98台POS机和110多万元的非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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