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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银行终端POS机,又以他人的身份证申领了POS机,以收取0.8%到1%的手续费为条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上述POS机为他人提供刷卡服务。
此外,卢某还利用上述POS机为他人提供“养卡”服务,即帮助卡主频繁刷卡还钱,然后快速提高信用卡额度,卢某则从中赚取一定的手续费。
经查,2011年9月份至2012年8月份,卢某采用上述手法,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人民币高达1251万余元。
法庭上,卢某称自己只当刷卡也是做生意的一种,不知这也是违法行为,不想“聪明反被聪明误”。法院审理认为,卢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刷卡刷卡,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法院决定对卢某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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