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7日,白银靖远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陈某就是利用网上出售POS机然后借口升级篡改信息,让白银市靖远6商户的12.7万余元营业款打进了他的账户。为此陈某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网购POS机不料给骗子打了工
。武某某的朋友韦某某等人得知情况后,遂将自己购买的POS机邮寄给陈某。陈某收到这几台POS机后,从网上购买了虚假身份证、银行卡、营业执照等信息将这几台POS机原有的注册信息、后台支付信息进行了变更“切机”,并用虚假的银行账户和这几台POS机进行绑定,后将这几台POS机返回给韦某某等人。2014年8月份,被“切机”的这几台POS机开始陆续刷卡,刷卡后的钱全部转入陈某“切机”时绑定的虚假银行账户上,陈某陆续从其绑定的银行卡上取出现金共计12.7万余元。2014年9月20日,靖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东联村一停车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同年9月25日陈某被移交至靖远县公安局。 构成诈骗罪 一审获刑并处罚金
据此,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诈骗罪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12.7万余元的营业款,其中从韦某某的POS机骗取金额为2.9万余元,从王某某的POS机骗取金额为1.6万余元,从朱某某的POS机骗取金额为5万余元,从乔某某的POS机骗取金额为1万元,从张某某的POS机骗取金额为2059元,从田某的POS机骗取金额为2万元。对此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达12.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惩处。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诈骗的财物在审理期间已由其亲属主动缴纳至法院,对其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2015年5月28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对此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商户,POS系统升级工作要通过正规的公司来完成。在完成机器升级后,商家也应该留意账单资金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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