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徒刑五年、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讯器材经营部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去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称自己的朋友(另案处理)想借一台POS机刷卡刷卡,并承诺将付给高额手续费,夏某同意。去年8月30日,两人将POS机、网银U盾送到滁州市,交给了汪某的朋友。
去年年8月30日、31日,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分别使用5张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机上连续刷卡34笔,交易金额高达496万余元。其中,198万余元被转出,其余部分未及转出即被银行冻结。尽管如此,夏某、汪某二人仍从中获得了“手续费”共计108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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