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的核心,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事实上实施了经营行为。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是以市场作为出发点,回归市场的一种行为。
pos机自用自刷不符合客观条件,所以不应该是。
是的,是涉嫌非法经营罪了。因为你是用刷储蓄卡的POS机来进行盈利的,这个是法律上规定不能够进行盈利,所以这一个就是非法经营罪,如果你想用这个POS机的话,是需要到银行机构专门申请的,只有银行机构申请通过了,你才有权限使用的。
不犯法
因为当事人售卖pos机的行为是不犯法的,若其取得了售卖许可,则是正常的买卖行为。但如果恶意刷卡或者提供犯罪工具,经营非法产品则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不合法!
虚拟商户很明显就是随便编了一个名字,或者是这个名字的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会有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违规报送不存在的商户给银联。
最近查处力度很大,很多公司都被罚了。虚假商户占比过高,商户未实名等等所以选择POS机的时候,要注意公司的实力,还要有合规程度。
买卖pos机不犯法。 恶意刷卡属于违规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经营非法产品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关信用卡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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