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透支信用卡9万多 催收超3个月仍不还
2014年1月24日,曾某以烟草代扣商名义在某银行办理了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后升级为10万元额度。信用卡办理成功后,曾某陆0元给银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律知多D:信用卡诈骗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