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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车润海为你总结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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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0
  • 0 来源:正规pos机网

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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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归纳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2.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构成抢劫罪;3.其他情形原则上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提示】明知他人盗窃信用卡而与其共同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共犯,反之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02

司法解释[1]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关于司法解释第3项内容的理解和适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背后的法理是:信用卡诈骗罪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是简单客体,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人虽然没联银行卡内的资金,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这是因为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人重置支付宝密码,妨害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秩序,而非银行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因此主流观点仍然认为,对此应当认定为信用卡号绑定到该支付宝上,通过支付宝来转移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在互联网通讯终端上使用,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上述行为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以上案例可参见:《人民法院报》涉第三方支付类侵财案件的刑事规制解析;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史一峰盗窃审判监督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提示】在法考中,命题人(张明楷老师)主张上述情形也构成盗窃罪,但是法考坚持大陆法系观点,研究生考试坚持中国本土理论,主张上述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就如同:法考主张公开盗窃,本土理论认为盗窃必须具有秘密性;法考主张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可以想象竞合,本土理论认为两罪不可以想象竞合等等。切记两种不同的理念、两种不同的观点,不可直接平移使用。[1]201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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