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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钱,但我可以从信用卡透支……这样的借款可不一定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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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1
  • 0 来源:正规pos机网

#媒体人周刊#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信用卡的使用,已经非常常见,其短期无利息的特点,给我们的消费提供了很大的便捷。但是,在我们遇到朋友借钱的情况时,如果发现囊中羞涩,千万别打信用卡的歪主意,不然你有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自行承担。

案例回顾

李先生与胡先生是多年的生意伙伴与朋友关系。前段时间,胡先生因各种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于是便想起了自己的老朋友李先生。

于是,胡先生便主动约了李先生相见。并在见面的过程中多次提借款的事宜。李先生碍于面子,对胡先生说,自己最近也资金紧张,实在无能为力。但是,就在两人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李先生突然提出,可以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透支,这样一来,既可以解决兄弟的资金周转困难,还可以适当的收取一些利息。胡先生对于李先生的提议,当即认可,并立刻给李先生写下一张借款40万元的借条。

很快,李先生便将钱款转到胡先生的账户上,可谁知,胡先生在归还了2万元之后,便再也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还款时间还款。

后来,李先生多次向胡先生进行催款,对方均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多年好友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38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表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钱款是原告从信用卡透支而来,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合同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因此,原告李先生与被告胡先生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于原告李先生主张的借款及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帮助属于人之常情,但借钱应量力而行,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刷卡后又出借给他人,这样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行为。还会导致借款人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因此背上巨额债务,还可能因无力偿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认定为,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可能会因为获利数额较大(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第一百七十五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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