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财经资讯 >

案例:浙江台州,一男子透支信用卡身亡,银行将其妻女告上法庭

  • 财经资讯
  • 2023-03-21
  • 0 来源:正规pos机网

浙江台州,一男子用信用卡透支5.8万元后,因病身亡。银行将其妻女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但法院判决驳回银行请求,其妻女不用偿还。

该男子是是50多岁的陈某,自己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事业失败,有很多外债没有清偿。陈某为了生活,到处借钱,让本来有许多外债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陈某刚办理信用卡时,在申请书上只写自己一个人的名字,银行便给陈某办理额度为6万元的信用卡。为了能够生活下去,陈某用信用卡透支。虽然生活拮据,为了不失信誉,陈某及时的按期偿还。银行的征信系统里,其是一个守信誉的优质客户。当陈某再一次从信用卡透支5.8万元后,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了妻女相依为命。料理后事时,母女才知道发现陈某有许多外债。

虽然陈某已死,但是母女二人卖了仅有的遗产,偿还大部分的债务。不包括欠银行的5.8万元,而母女对此毫不知情。

当接到银行电话后,妻子感到很惊慌,但女儿机智说,他去世了,银行让我们还钱,必须证明我们是亲属关系,证明他是我爸。面对银行的催收,母女表示这是他个人的欠债,我们毫不知情。陈某的个人财产已处理偿还外债了,现在也没财产了,无法偿还这笔钱。

见无法还钱,银行将母女告上法庭,请求偿还陈某生前所欠的5.8万元。其理由是:一是陈某生前所欠5.8万元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清偿。二是女儿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也有义务还款。针对银行的起诉,母女说,我们母女不应当偿还银行的5.8万元欠款,理由有:一是如果要求女儿替父亲还钱,银行必须证明我爸是我爸。二是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该笔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母女对于这笔钱毫不知情,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针对母女辩解,银行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该笔欠款用于家庭生活。故法院判决驳回银行请求,陈某的妻女不用偿还陈某生前所欠银行的5.8万元欠款。

很多网友表示,银行这是要父债子还,陈某的财产都已经处理清偿外债了,没有财产清偿,但是银行还要母女还钱。也有网友表示,父母所欠外债,作为继承人应当承担这个责任,将外债还清。

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呢?1、 针对银行所说的需要两人还钱,但是却无法拿出证据证明,陈某妻女不用替陈某还钱。《民诉法》第64天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母女二人认为没用过这笔钱,但银行认为是用于家庭生活,就要承担举证责任。银行所提供的证据中,不能证明陈某生前所欠的5.8万元债务,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如果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 作为陈某的妻子,陈某的所欠的银行欠款没用于家庭生活,妻子不用偿还陈某所欠银行欠款。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陈某生前所欠的信用卡的钱其用于个人支出,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共同财产。而银行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信用卡是用于夫妻双方的生活,故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陈某当时办理信用卡时,银行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才可以办理的话,而陈某夫妻也进行双签名了,银行就有证据证明这张信用卡当初办理时是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可以要求其妻女进行偿还。

3、 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陈某的女儿,陈某的所有个人财产已经清偿了大部分外债,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清偿,其女儿不用替父亲偿还所欠银行欠款。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妻子和女儿是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陈某死亡时,两人就继承了陈某的遗产。但是陈某的遗产别母女处理清偿陈某生前欠款,陈某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其妻女不需要承担所欠银行欠款。陈某的外债超过了陈某的遗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外债,但是陈某的妻女自愿偿还陈某所欠银行的欠款除外。如果其妻女不清偿,银行也是无可奈何的。

对此你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秋菱社会趣闻

多学法律少吃亏。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站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果您发现本网站的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发送相关内容至此邮箱【boss@zypos.cn】,我们在确认后,会立即删除,保证您的版权。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