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1月28日至29日期间,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捡拾到被害人孙某的银行卡后,先后分七次使用该银行卡取现人
据了解,张某捡到银行卡后发现卡背面写着六位数字,于是他前往ATM机输入该六位数,发现确实是该卡密码。在陆续取了1万元现金后,张某带着现金和卡回家,次日早晨又在另外一台ATM机上用该卡取现,两日共计取现人民币12500元。卡主发现后报警。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行为已构
法官介绍,此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非常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
此案中被告人张某拾得他人写有密码的银行卡并取现的行为,表面上看符合盗窃的特征,但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信用卡本身并不属于财物,占有信用卡并不等于实际占有了卡中的存款。张某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获知的信用卡密码,冒用以卡主的信息资料办理的信用卡去ATM机上取现,从而获取他人财物,该手段并非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其犯罪手段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